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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研服字第101306431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依據 (一)本府95年 8月 8日第1384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二)本府96年 3月27日第1416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三)本府97年 1月 2日第1455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四)本府 101年 2月17日府授財產字第 10130097000號函辦理。
  • 二、目標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 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 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 三、實施對象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 1.各機關依機關所訂提案制度辦理提案作業,為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本府同仁應 以承辦單位或跨單位名義參與提案,並明列主要提案人(以 1名為限)及參與 提案人。 2.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附件 1「提案成效表」格式彙整提報推薦提案。提案類別 分為「行政流程」、「資訊系統」、「行銷活動」與「工程品質」、「場館活 化」等 5類,請依提案屬性自行選擇最適切之單一類別參獎。於複審說明會之 前,機關選定之類別得依初審審查委員之建議修正類別。 (1)行政流程類:關於本府各機關或跨機關間業務推行與管理之相關程序、機制 或運作方式等。 (2)資訊系統類:關於設計用來有效擷取、儲存、更新、處理、分析、及展示各 種形式資訊之系統,包括電腦硬軟體、資料庫、及操作維護人員等。 (3)行銷活動類:關於本府之法令政策宣導與相關活動,自行或藉由傳播媒體從 事推廣之具體作法或措施等。 (4)工程品質類:關於本府各機關依權責所屬專業領域之各項事業(如土木建築 、興修水利、醫療保健、交通運輸等),有一定計畫的工作進程與技術,包 含各項專利或認證等。 (5)場館活化類:關於本府各機關暨所屬經管場館使用情形較不佳之場館,提出 活化之具體作法或措施等。 3.經本府指定之第一線服務機關各類或部分機關每年至少提出 1案,至多 3案為 原則,不限獎項。服務規劃一級業務機關每年至少提出 1案,至多 3案為原則 ,不限獎項;服務規劃一級幕僚機關採自由提案方式,每年至多提出 3案為原 則,不限獎項。其他二級機關每年至多提出 3案為原則,不限獎項;或與一級 機關合併提案。(詳如附件 3配賦表) (二)「點子獎」: 1.點子獎實施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其中民政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都發 局、產業局、環保局、交通局、教育局及警察局等10個一級機關至少須提出 1 案;至於其他機關以志願方式提出,惟至多以 1案為限。(詳如附件 3配賦表 ) 2.提案人可為個人或團隊;團隊提案,成員不得超過 5人,並由 1人擔任主要提 案人,並可由本府不同局處之同仁組成,亦可納入府外人士共同參與。 3.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附件 2「提案建議表」格式彙整提報推薦提案。
  • 四、獎項、指標及審查方式 (一)評獎獎項及指標 1.評獎獎項區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點子獎」。 2.獎項及評審項目如下: (1)創新獎 -各機關針對自身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提出本府未曾推行過 之創意提案,經施行確能大幅增進為民服務效能及具體施政績效者。評審項 目包括:創新性、執行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2)精進獎 -各機關針對自身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在現行基礎上,提出 改進之創意提案,經施行確能有效增進為民服務效能及具體施政績效者。評 審項目包括:創意性、周延性、參與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3)點子獎 -以本府重要施政計畫及市政白皮書所列有關政策方案為主要範疇, 針對對外提升為民服務或對內增強行政效能之主題,提出本府未曾推行過之 創意提案。評審項目包括:創新性、整合性、解決性、影響性等。 3.由提案單位自行擇定參獎獎項,並依審查項目、審查重點及格式頁數填具提案 成效表或提案建議表(審查配分表如附件 4-6)。 4.機關推薦提案應以近 3年內之提案為限(近 3年指98年至今;近 3年度未獲獎 案件可重新提案,惟機關須敘明執行績效有顯著增進)。 (二)審查方式 1.初審:採書面審查並以是否入圍方式加以評定。 2.複審:採說明會、審查會 2階段複審及序位評定。 (1)說明會:採分類審查方式,由提案單位進行10至15分鐘簡報,並由審查委員 與提案單位進行詢答。 (2)審查會:由提案單位進行 5分鐘簡報。
  • 五、本府提案審查作業 (一)小組組成 1.召集人:本府秘書長。 2.副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 3.審查委員: (1)初審: A.「創新獎」、「精進獎」: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法規委員會 、公訓處、工務局、觀光傳播局、民政局、文化局及研考會等單位代表( 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審查委員,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入圍 提案及其他事宜。惟審查委員針對其任職機關提案,不得就提案內容進行 說明或提出入圍建議。 B.「點子獎」:由 4至 5位府外專家學者組成,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 (2)複審: A.第 1次複審(說明會):依提案類別採分類方式,每類由 4至 5位府外專 家學者共同組成(場館活化類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財政局提供),主持人由 專家學者輪流擔任,以序位評定方式選出晉級第 2次複審提案。如有必要 ,並將進行實地評審。 B.第 2次複審(審查會):由 4至 5位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研考會、觀光傳 播局、人事處、財政局及公訓處等單位代表(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 任審查委員,主席由召集人擔任,評審獲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4.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人事處及公訓處分工負責。 (二)小組工作職掌: 1.辦理推薦提案之審查作業。 2.評選具特殊重大績效提案之破格獎勵資格。 3.評選優良創意提案機關之出國標竿參訪獎勵。 (三)作業期程: 1.初審:每年 7月至 9月。 2.複審:每年10月至12月,作業結束後將公布獲獎名單。
  • 六、獎勵方式 (一)各機關提案制度: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推薦提案: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應包含對 所屬機關提案制度之督導獎勵規定)。 (三)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獎勵標準如下,惟點子獎獲選提案名額由複審會議決議之 (得從缺): 1.獲選提案: (1)特優:複審審查會審定前 3名為特優(獎勵金分別為冠軍 6萬元、亞軍 5萬 元及季軍 3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一大功,參與提案人員 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2)優等: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2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二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佳作: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1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一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上開參與提案人員之敘獎額度,應由各機關依每人貢獻度覈實分配之。 3.獲獎提案者出國標竿學習獎勵作業由本府公訓處另案辦理(隨團人員含指導老 師、公訓處及研考會代表),獎勵對象以主要提案人為原則: (1)創新獎及精進獎:特優提案出國人員 2名、優等提案出國人員 1名。 (2)點子獎:特優提案出國人員 1名。 4.創新獎及精進獎獲獎提案主要提案人之破格獎勵作業,由各機關依程序辦理, 並由本府人事處統籌協助辦理。 5.各項獎勵為落實「獎由下起」原則,機關首長不得列為主要提案人。 (四)獲評審入圍之提案機關,原機關核定之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先予保留,待本府創意 提案會報審查通過後,兩者擇優辦理。 (五)各機關推行創意提案制度,實際負責提案執行之相關人員獎勵,由各機關自行依 相關規定辦理。 (六)上開獎勵金及出國標竿學習獎勵由本府公訓處之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創意提案會報幕僚機關(人事處、公訓處及研考會)之獎勵作業,由本府研考會 專案辦理。
  • 七、機關推動創意提案制度成果優異,經審查結果會議評選為具特殊重大績效者,主要提案 人得以破格獎勵方式拔擢任用,其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有適當職缺,且擬予拔擢者亦有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規定,免經甄審(選)逕行核定;或依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後優先陞任;亦或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名,且具破格獎勵資格者 優先陞遷。 2.其符合一次記二大功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者 ,得另依程序辦理獎勵。 (二)各機關無適當職缺,或擬予拔擢者暫無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先依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包括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晉級、 獎金)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金 5萬元、公假 5天)等方式,予以 即時之實質獎勵。 2.並由各機關列冊管制,遇有適當職務出缺時,優先拔擢任用。
  • 八、創新獎及精進獎審查結果除提報市政會議及於本府「市政創意提案資訊網」公布外,全 部獲獎提案另將舉行頒獎典禮予以公開表揚。
  • 九、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編製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成果彙編及 相關經驗分享、示範觀摩等活動,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參 與。
  • 十、其他事項 (一)獲獎提案內容若屬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應於獲獎後即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以臺北市政府名義申請相關認證。 (二)點子獎獲獎提案得視其內容由提案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與執行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共同評估其可行性後,擇期實施,並由本府研考會列管追蹤,必要時得協 助召開府層級協商會議。若評估不可行者,應於次年 3月底前提出原因說明,並 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後另案簽報。另點子獎獲獎提案正式實施後始得於市政創意提 案資訊網公布;未獲獎提案則不予公布。 (三)提案內容若係參考外國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者,宜以合適格式說明引用出 處,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四)若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其獲獎者,若因違反著作 權法等法令經法院確定判決者,其行政獎勵應予撤銷,其所獲得之獎勵金應予追 回。 (五)歡迎府內同仁根據議員質詢、1999、市長信箱等管道所提出的問題及針對本市使 用效益不佳之市有場館活化之問題,深入探究,構思解決方案,作為提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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