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標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 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 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 二、實施對象 本府各級機關同仁,得組成團隊( 2人以上)共同提出創意提案,並明列主要提案人( 限 1名)及參與提案人(人數不限)。
- 三、提案受理範圍 創意提案內容須符合下列受理範圍,並能具體實施,具有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及提升市府形象之效益。 (一)有關本府重要市政計畫、市政白皮書、市長政見及重大政策等之改進革新事項。 (二)有關本府城市行銷、節慶及大型活動之改進革新事項 (三)有關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法令規章之改進革新事項。 (四)有關各機關業務推動方法、作業流程及執行技術之改進革新事項。 (五)有關各機關組織、行政管理及資產活化利用改進革新事項。 (六)有關各機關為民服務品質之改進革新事項。 (七)有關各機關民情及輿情反映之改進革新事項。 (八)其他對促進機關行政革新有所助益之創新作為(如 :促進性別平等、高齡化社會 之因應措施、工作環境、節能減碳、開源節流…等)。
- 四、提案不受理範圍 (一)提案內容係委託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研議之結果或委託其執行者。 (二)提案內容僅屬原則性之抽象建議,未提出具體作法或措施者。 (三)過去參加本府類似競賽未獲獎之重複提案,但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者不在此限。
- 五、獎項類別 (一)「創新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 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 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 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跨機關 ?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政府 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之合作案件(非委託其執行者 )。
- 六、提案配賦: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 1.業務機關:非屬下列幕僚機關之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12個區公所併由本 府民政局統一推薦),提案總數至少 1案,至多 8案。 2.幕僚機關:本府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公訓處、都委會及研考會 等一級機關,採自由提案,提案總數至多 3案。 (二)「跨域合作獎」: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12個區公所併由本府 民政局統一推薦),提案總數至多 3案。
- 七、報名方式 (一)各機關應依機關自訂之提案規定或本要點辦理內部評選作業,並由各一級機關彙 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推薦提案進行報名(提案表如附件)。 (二)跨機關組隊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 八、作業期程 (一)每年 7月底前:參獎機關薦送提案。 (二)每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階段初審。 (三)每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階段複審。
- 九、評審作業 (一)評審組成: 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公訓處處長為副召集人,邀請各領域專家學 者 4至 5位,及府內相關機關包括民政局、財政局、工務局、觀傳局、主計處、 人事處、公訓處及研考會等機關代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委員共同評審。 (二)評審流程: 1.第一階段初審(每年10月底前): (1)本府研考會就報名資格、提案資料等進行形式審查。 (2)形式審查通過之提案,送請評審委員依評分指標進行書面審查。 (3)由副召集人召開初審會議,確認及評定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及其他事宜。審 查委員就其任職機關提案仍參與評審,無須迴避,但不得就提案內容進行說 明或提出入圍建議。 (4)入圍案數,評審委員得視參賽作品情形,至多取獲獎總數之 1.5倍為原則, 即「創新獎」及「精進獎」入圍案數至多各取12案、「跨域合作獎」入圍案 數至多取 9案。 2.第二階段複審(每年12月底前): (1)由召集人召開複審會議,聽取入圍提案單位10分鐘簡報及進行詢答;必要時 得實施實地評審。 (2)評審委員依評分指標進行評分,採總評分法評定並計算各提案之平均分數。 (3)審查委員就其任職機關提案仍參與評審,無須迴避,但不得就提案內容進行 提問、說明或評分。但複審會議若決議審查委員就其任職機關提案須迴避時 ,則依決議辦理。
- 十、評分指標 (一)「創新獎」
項次
評分項目
審查重點
配分
一
創新性
1.提案之創新程度,係全國首創、全市首創及率先推行情形等。
2.提案能針對遭遇困難、潛在問題或市民期待進行創意發想。20分
二
周延性
1.提案之架構完整、內容豐富。
2.提案於內外部資源上進行連結、整合及運用情形。20分
三
執行性
1.提案能針對實際推行研提具體建議方案、實施計畫、作業流程、作業期程、教育訓練、宣導等相關作業。
2.提案在執行過中遭遇之問題及解決方法。30分
四
影響性
提案推動後預期可帶來之內部效益(機關本身)及外部效益(市府、民眾、輿論等)。
30分
五
額外加減部分(總分超過滿分100分者,以滿分計)
評審委員得依據各提案之努力程度、團隊合作、現場說明對內容之掌握程度等酌予適度加減。
-5至+5分
項次
評分項目
審查重點
配分
一
創新性
1.提案之創新程度,係全國首創、全市首創及率先推行情形等。
2.提案能針對遭遇困難、潛在問題或市民期待進行創意發想。20分
二
周延性
1.提案之架構完整、內容豐富。
2.提案於內外部資源上進行連結、整合及運用情形。20分
三
變革性
1.提案與現有方式、程序或作法之革新程度。
2.要點推動之成本分析,包括投入之時間、經費及人力,及困難程度。30分
四
影響性
提案推動後實際帶來之內部效益(機關本身)及外部效益(市府、民眾、輿論等)。
30分
五
額外加減部分(總分超過滿分100分者,以滿分計)
評審委員得依據各提案之努力程度、團隊合作、現場說明對內容之掌握程度等酌予適度加減。
-5至+5分
項次
評分項目
審查重點
配分
一
創新性
1.提案之創新程度,係全國首創、全市首創及率先推行情形等。
2.提案能針對遭遇困難、潛在問題或市民期待進行創意發想。20分
二
周延性
1.提案之架構完整、內容豐富。
2.提案於內外部資源上進行連結、整合及運用情形。20分
三
視提案執行內容選擇
執行性
1.提案能針對實際推行研提具體建議方案、實施計畫、作業流程、作業期程、教育訓練、宣導等相關作業。
2.提案在執行過中遭遇之問題及解決方法。30分
變革性
1.提案與現有方式、程序或作法之革新程度。
2.要點推動之成本分析,包括投入之時間、經費及人力,及困難程度。四
影響性
提案推動後預期可帶來之內部效益(機關本身)及外部效益(市府、民眾、輿論等)。
30分
五
額外加減部分(總分超過滿分100分者,以滿分計)
評審委員得依據各提案之努力程度、是否為權管業務、團隊合作、現場說明對內容之掌握程度等酌予適度加減。
-10至+10分
- 十一、獎勵方式 (一)入圍獎:凡通過第一階段初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每案頒發 3千元禮券。 (二)優勝標準: 1.依第二階段複審各提案之平均分數進行排名, 3類獎項各取平均分數前 3高 者為冠、亞、季軍提案(得從缺)。 2.評審委員得視參賽作品情形,於各獎項增列最多 5名之佳作(得從缺)。 (三)獎勵內容:
獎項
名次1.創新獎、2.精進獎
3.跨域合作獎
行政獎勵
獎勵金
市長特別費
獎勵金
市長特別費
冠軍
每案頒發7千元禮券
1萬3千元禮券
每案頒發7千元禮券
1萬3千元禮券
1.主要提案人得最高核予記1大功。
2.參與提案人得最高核予記功2次,由各機關依每人貢獻度覈實分配之。
3.每案之敘獎總額度最高為2大功。
4.敘獎對象限本府同仁。亞軍
每案頒發5千元禮券
5千元禮券
每案頒發6千元禮券
4千元禮券
季軍
每案頒發3千元禮券
5千元禮券
每案頒發5千元禮券
3千元禮券
佳作
每案頒發2千元禮券
3千元禮券
每案頒發4千元禮券
1千元禮券
1.主要提案人得最高核予記功1次。
2.參與提案人得最高核予嘉獎2次。 - 十二、表揚與傳承 (一)評選結果將於本府相關網頁公布外,獲獎提案將頒獎表揚。 (二)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編製創意提案成果彙編或經驗 分享等活動,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參與。 (三)更新網頁內容及編製成果彙編等事項,由本府研考會主政辦理;頒獎、獎勵金 發放及經驗分享等事項由本府公訓處主政辦理。
- 十三、其他事項 (一)獲獎提案內容若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所提出、研發者且屬專利、商標或著作權 等智慧財產,經機關自行評估該智慧財產確有價值者,建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以臺北市政府或本府機關名義申請相關認證。若參獎時該相關專利、商標或 著作權,已由個人或其他機關或團體等取得者,建請由提案機關與該專利、商 標或著作權所有權人協商,請其於一定年限內或有效期限內無償授權本府或本 府相關機關公益性之運用。 (二)提案內容若係參考外國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者,應加強敘明引用出處, 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三)若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若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法 令經法院確定判決者,其行政獎勵應予撤銷,其所獲得之獎勵金應予追回。 (四)參賽者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與評審決議,本府研考會保有解釋及補充說明權 力,並依據獎項定義調整各機關提報之參獎獎項。 (五)本案流程圖如下:(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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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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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服字第1053108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9~11、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