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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7)府授研服字第1073003481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發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 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 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 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對象 (一)本府各機關同仁,得組成二人以上團隊共同提出創意提案,並明列主要提案人一 名及參與提案人若干名。 (二)為落實獎由下起、懲自上先之原則,各機關首長不得列為主要提案人。
  • 三、提案受理範圍 提案內容須能具體實施,具有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及提升市府形象之效益,並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有關本府重要市政計畫、市政白皮書、市長政見及重大政策等之改進革新事項。 (二)有關本府城市行銷、節慶及大型活動之改進革新事項。 (三)有關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法令規章之改進革新事項。 (四)有關各機關業務推動方法、作業流程及執行技術之改進革新事項。 (五)有關各機關組織、行政管理及資產活化利用改進革新事項。 (六)有關各機關為民服務品質之改進革新事項。 (七)有關各機關民情及輿情反映之改進革新事項。 (八)其他對促進機關行政革新有所助益之創新作為(如:促進性別平等、高齡化社會 之因應措施、工作環境、節能減碳、開源節流……等)。
  • 四、提案不受理範圍 (一)提案內容係委託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研議之結果或委託其執行者。 (二)提案內容僅屬原則性之抽象建議,未提出具體作法或措施者。 (三)過去參加本府類似競賽未獲獎之重複提案。但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者,不在此限 。
  • 五、獎項類別 (一)創新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 ,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 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 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跨機關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 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 非委託其執行之合作案件)。
  • 六、提案配賦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 1.業務機關:非屬下列幕僚機關之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 民政局統一推薦),提案總數至少一案,至多八案。 2.幕僚機關:本府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 稱公訓處)、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等一 級機關,採自由提案,提案總數至多三案。 (二)跨域合作獎: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民政局 統一推薦),提案總數至多三案。
  • 七、報名方式 (一)各機關應依機關自訂之提案規定或本要點辦理內部評選作業,並由各一級機關彙 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推薦提案進行報名。 (二)跨機關組隊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公訓處處長為副召集人,召集本府相關機關 代表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評審流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評審,各階段通過案件數量如下: 1.初審入圍:創新獎及精進獎入圍案數至多各取十二案、跨域合作獎入圍案數至 多取九案。 2.複審決選:於各獎項評選冠、亞、季軍提案(得從缺);創新獎、精進獎得增 列最多五名之佳作,跨域合作獎得增列最多三名佳作。 (三)評審方式、評分指標及機關薦送之提案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九、獎勵方式 (一)獎勵內容: 1.入圍:凡通過第一階段初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每案頒發三千元禮券。 2.決選:通過複審決選之提案,獎勵內容如附件。 (二)注意事項: 1.各機關得依自訂之提案要點或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獲本府評審入圍第二階段 之提案,原機關核定之行政獎勵先暫予保留,俟本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 兩者擇優辦理。 2.機關推動創意提案競賽成果優異者,主要提案人得由各機關現行公務人員獎勵 機制獎勵,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等方式,予 以即時之實質獎勵。
  • 十、表揚與傳承 (一)評選結果及獲獎提案應於本府相關網頁公布,並頒獎表揚。 (二)更新網頁內容及編製成果彙編等事項,由本府研考會主政辦理;頒獎、獎勵金發 放、辦理成果分享會及製作成果分享會線上課程等事項由本府公訓處主政辦理。 (三)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機關,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辦理前款所列事項,以擴散 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參與。
  • 十一、作業期程 (一)每年三月底前:參獎機關薦送提案。 (二)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階段初審。 (三)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二階段複審。 (四)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頒獎、成果分享會及編製成果彙編。
  • 十二、其他事項 (一)獲獎提案內容若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所提出、研發者且屬專利、商標或著作權 等智慧財產,經機關自行評估該智慧財產確有價值者,建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以本府或本府機關名義申請相關認證。若參獎時該相關專利、商標或著作權 ,已由個人或其他機關或團體等取得者,建請由提案機關與該專利、商標或著 作權所有權人協商,請其於一定年限內或有效期限內無償授權本府或本府相關 機關公益性之運用。 (二)提案內容若係參考外國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者,應加強敘明引用出處, 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三)若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若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法 令經法院確定判決者,其行政獎勵應予撤銷,其所獲得之獎勵金應予追回。 (四)參賽者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與評審決議,本府研考會保有解釋及補充說明權 力,並依據獎項定義調整各機關提報之參獎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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