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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服字第1123005704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發本府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 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創新 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 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對象 (一)本府各機關同仁,得組成二人以上團隊共同提出創意提案,並 明列主要提案人一名及參與提案人若干名。 (二)為落實獎由下起、懲自上先之原則,各機關首長不得列為主要 提案人。
  • 三、提案受理範圍 提案內容須能具體實施,具有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及提升市 府形象之效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有關本府重要市政計畫、市政白皮書、市長政見及重大政策等 之改進革新事項(列為優先)。 (二)有關本府城市行銷、節慶及大型活動之改進革新事項。 (三)有關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法令規章之改進革新事項。 (四)有關各機關業務推動方法、作業流程及執行技術之改進革新事 項。 (五)有關各機關組織、行政管理及資產活化利用改進革新事項。 (六)有關各機關為民服務品質之改進革新事項。 (七)有關各機關民情及輿情反映之改進革新事項。 (八)其他對促進機關行政革新有所助益之創新作為(如:促進性別 平等、高齡化社會之因應措施、工作環境、節能減碳、開源節 流……等)。
  • 四、提案不受理範圍 (一)提案內容係委託學術機構或社會團體研議之結果或委託其執行 者。 (二)提案內容僅屬原則性之抽象建議,未提出具體作法或措施者。 (三)過去參加本競賽未獲獎之重複提案。但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者 ,不在此限。
  • 五、獎項類別 (一)創新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尚未推行 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研提本府已執行之 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於本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跨機關研提本 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跨機關指本 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非委託 其執行之合作案件)。
  • 六、提案數量 本府各一級機關自由提案(含所屬機關,各區公所併由本府民政局統 一推薦),提案數量上限如下: (一)創新獎及精進獎:合計至多八案。 (二)跨域合作獎:至多三案。
  • 七、報名方式 (一)各機關應依機關自訂之提案規定或本要點辦理內部評選作業, 並由各一級機關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推薦提案進行報名。 (二)跨機關組隊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
  •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 召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評審流程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評審,各階段通過案件數量如下 : 1.初審入圍:創新獎及精進獎入圍案數至多各取十五案,跨域 合作獎入圍案數至多取九案。 2.複審決選: (1)特優:每一獎項類別至多取三案。 (2)優等;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三案,跨域合作獎至多取 二案。 (3)佳作:創新獎及精進獎至多各取四案,跨域合作獎至多取 二案。 (三)評審方式、評分指標及機關薦送之提案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 另定之。
  • 九、獎勵方式 (一)獎勵內容: 1.入圍:凡通過第一階段初審之入圍提案,每案頒發新臺幣三 千元等值獎勵。 2.決選:通過第二階段複審決選之獲獎提案,獎勵內容如附件 。 (二)注意事項: 1.各機關得依自訂之提案要點或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獲本府 評審入圍第二階段之提案,原機關核定之行政獎勵先暫予保 留,俟本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兩者擇優辦理。 2.機關推動創意提案競賽成果優異者,主要提案人得由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獎勵,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本 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等方式,予以即時之實質獎勵。
  • 十、表揚與傳承 (一)評選結果及獲獎提案成果應於本府相關網頁發表,並頒獎表揚 。 (二)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機關,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辦理相關 成果發表與有關宣導活動,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 機關、同仁積極參與。
  • 十一、作業期程 (一)每年三月底前:參獎機關薦送提案。 (二)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階段初審。 (三)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二階段複審。 (四)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頒獎及獲獎提案成果發表。
  • 十二、其他事項 (一)獲獎提案內容若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所提出、研發者且屬專 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經機關自行評估該智慧財產 確有價值者,建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本府或本府機關名 義申請相關認證。若參獎時該相關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已 由個人或其他機關或團體等取得者,建請由提案機關與該專 利、商標或著作權所有權人協商,請其於一定年限內或有效 期限內無償授權本府或本府相關機關公益性之運用。 (二)提案內容若係參考外國案例、書籍文獻、網站資料者,應加 強敘明引用出處,並依本市客觀條件加以調整規劃。 (三)若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若因 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經法院確定判決者,其行政獎勵應予撤 銷,其所獲得之等值獎勵應予追回。 (四)參賽者須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與評審決議,本府研考會保有 解釋及補充說明權力,並依據各獎項類別定義調整各機關薦 送提案之獎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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