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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工建字第51714號函訂定全文2點
  • 一、法令依據:依建築法第七十三、九十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 二、執行原則: (一)建築物位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違規使用為固定設施者應執行拆 除,若為活動設施占用應處予罰鍰並令其恢復停車使用,惟固 定設施若屬機電設備、水箱等公用設施,且拆除將影響該棟建 築物各樓層之使用者,該違規佔用部分得暫不取締。 (二)設於建築物一樓停車空間違規使用: 1.不論室內或室外停車空間,一樓每戶(以使用界線劃分)兩 部以下者暫不取締。 2.位於法定空地直接面臨建築線集中設置之停車空間且超過兩 部劃分原則者應執行拆除。 (三)原核准設置之車道被阻塞或汽車昇降機孔被封閉應執行拆除取 締,並立即函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自行維護安全。 (四)原核准設置之汽車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擅自拆除除者應處 予違規罰鍰,並令其恢復停車使用,如仍拒不改善得連續處予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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