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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政字第101439001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校園師生及校產安全,防制意外及破壞情事 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三、學校自主管理範圍及規定如下: (一)門禁管制規定 1.人員管制:上課期間非學校師生應先至警衛室登記或換證後始可進入校園。 2.車輛管制:上課期間洽公車輛經警衛室人員許可並登記後,准予停車,但需當 日駛離。 (二)機械保全規定 1.定期檢查、測試、保養或維修錄影監視系統及保全感應系統。 2.運作異常時應立即處置並製作紀錄。 (三)電源線路規定 1.辦公及教學場所無人辦公、上課或自習時,應關閉門窗及電源。 2.辦公及教學場所禁止使用高耗電電器,避免使用插座增加延長裝置(特殊教學 場所或已核准者除外)。 3.使用核准之高耗電量電器者,予以造冊列管。 (四)消防設施規定 1.定期檢查、測試、保養或維修警報設備、滅火設備、避難逃生設備。 2.定期辦理自衛消防編組及防災教育訓練。
  • 四、學校採自主檢查,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第 1個月10日前並應填寫「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年第○季預防措施安全狀況自主檢查表」(附表一),並 留校備查。
  • 五、學校各項自主管理工作紀錄應依規定陳核,至少保存一年;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應 至少保存一個月。
  • 六、學校發生校園事件時,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要點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校安事件通報作業。
  • 七、本局採定期及不定期查察,每半年至少抽查十所學校,查察結果彙整成報告,並函送學 校檢討改善。
  • 八、學校執行本要點有重大績效者,由本局依權責敘獎;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危害者,得視 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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