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就字第1043814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就業安全業務聯繫,共同研擬就業促進 政策,並督導協調所屬就業安全單位,提升執行效益,設立本市就業安全聯繫會報(以 下簡稱本會報),作為業務溝通、處理之聯繫平臺,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之副局長兼任,成員如 下: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專員、股長及相關人員。 (三)本市就業服務處處長及相關人員。 (四)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處長及相關人員。 (五)本市職能發展學院院長及相關人員。 (六)其他經召集人指定之人員。
  • 三、本會報研議、審議、協調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市勞動情勢聯繫與分析。 (二)有關就業服務策略與執行事項。 (三)有關職能發展服務策略與執行事項。 (四)有關提升勞動力參與、調查、培育等事項。 (五)有關規劃職業訓練先期評估事項。 (六)有關台北人力銀行推展事項。 (七)有關就業服務、職能發展專案或委託研究事項。 (八)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 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代理之。 各出席單位應於聯繫會報提出工作報告;包含近期重要工作業務、法令相關資訊、重大 活動訊息、委託研究案結論摘要等資料。對主管之業務認有需要時得提案研商、協調。 前項重要工作業務,就業安全科至少應提供資遣通報統計、就業服務處至少應提供就業 市場需求、服務概況及年度委託研究案報告、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至少應提供服務概況、 職能發展學院至少應提供訓練概況、開班情形及新增班別。 本會報亦得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針對特定業務項目報告或進行研究、調查,提出專案 報告。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列席。
  • 五、本會報所需工作人員,由就業安全科指派相關業務人員辦理會報幕僚作業。
  • 六、本會報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公務預算項下支應。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