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設立臺北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政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勞動力重 建運用處(以下簡稱重運處)。
-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局長指定 副局長一人及重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重運處就相關單位、學者及專家簽請主任委 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就業服務處代表一人。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代表一至三人。 (三)實際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庇護工場、就業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團體等代 表七人。 (四)社會、社工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等相關學者、專家一至三人。 (五)具醫療、法律、財務或人力資源發展等相關專業人士一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所指實際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庇護工場、就業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 團體為章程明定且實際從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本市立案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內部專任人員, 經所屬機關(構)推薦予重運處。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局以外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一任,任 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政策推動、計畫制定、服務措施之諮詢。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之跨機關、跨專業之諮詢與指導。 (三)其他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 五、本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均依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不 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及專家之個人委員不適用委任 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委員應就第四點所定事項進行諮詢,不應針對個案進行討論及審查。如諮詢案件遇 與其委員或所屬機構、團體有關之議案,應依利益迴避原則主動迴避。 本會委員如有提案,應填具提案單於會議前十日向重運處提出,逾期即依序排入下次會 議討論。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重運處業務科之科長兼任,置秘書及幹事若干人,均由重運處 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所需費用,由重運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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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37092400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