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申請時間:於施放 5 日前以郵寄或親自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 簡稱消防局)提出申請書及檢附文件。若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 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貳、申請範圍:申請施放非舞臺煙火之專業爆竹煙火或施放超過一定數量 之舞臺煙火,「超過一定數量之舞臺煙火」,係指超過「爆竹煙火管 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所稱一定數量之舞臺煙火稱之。
- 參、申請書及檢附文件: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 填其申請書(附件 1),並檢附下列文件 1 式 3 份。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 量、規格、彩色照片(附件2)。 四、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五、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 所說明書。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 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施放人員名冊(需附照片)及其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八、本市認定之文件: (一)施放場所爆竹煙火配置圖(含種類、數量) 。 (二)爆竹煙火輸入或出廠證明。 (三)佈線之警戒平面圖。若施放場所於水域中,除附佈線之警戒平面圖 外,應標示禁行區。 (四)施放煙火場所使用同意書(施放煙火場地為申請人所有時免附)。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可文件(施放地點非飛航管制區者免附;是否 屬飛航管制區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詢。 (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影本(保險金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專業爆竹煙火預定運出資料: 1.煙火預定運出日期、到達日期。 2.運送路線。 3.載運車輛車號及車輛行照影本。 4.押運人之駕照影本及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5.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影本。 6.載運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彩色照片。 (八)臨時儲存場所位置圖及儲存容器(含鐵貨櫃)結構說明。
- 肆、申請書及其文件補正:經消防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 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日起 1 日內依審查表(附件 3)所載內容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得予以駁回。
- 伍、申請書及其文件變更:申請施放許可文件若有變動,請於施放 1 日 前向消防局申請變更。
- 陸、經消防局核准後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注意事項 一、專業爆竹煙火運達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 (一)載運專業爆竹煙火人員及車輛規定 1.申請人應依消防局核准時間運送煙火。 2.押運人應隨身攜帶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3.危險物品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申請臨時通行證並隨車檢附。 4.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 5.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 6.第 2 至 5 項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辦理。 (二)運送至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 1.施放負責人應派員至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配合消防局逐一 清點爆竹煙火種類、數量,並備照片供消防局查核。 2.施放場所或臨時儲存場所應由施放負責人派專人 24 小時看管, 消防局將不定時派員抽查。 3.煙火運達後若無法於當天一次佈彈、安裝完成,應依「爆竹煙火 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之 l 規定設 置臨時儲存場所,並於施放 1 日前檢附文件向消防局備查。 二、佈彈 (一)施放人員 1.施放人員應具備下列其一資格: (1)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 (2)爆竹煙火監督人。 (3)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4)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者。 (5)任職中之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證明文 件者。 2.下列作業人員應具備施放人員資格: (1)配置專業爆竹煙火之配線與將其置入施放筒之作業。 (2)施放行為之執行與發生危害之虞之緊急處置。 (3)於施放現場督導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作業與安全之維護。 3.雖持有國外專業爆竹煙火施放證照,仍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機 構認證者,始得於國內施放專業爆竹煙火。 4.施放人員應將證照配掛於胸前,未配掛者視同無證照。 5.施放人員應依「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依施放數量增加施放人員人數。 (二)安全防護措施: 1.施放作業場所: (1)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 20 公尺以上。 (2)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過當設施。 (3)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4)專業爆竹煙火及其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專人看守。 (5)周圍設有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2.佈彈注意事項: (1)搬運過程有防止衝擊之安全措施。 (2)施放前,檢查有無受潮或導火線斷裂之情況。有不適合施放者 ,應予標示原因並立即撤離現場。 (3)施放作業場所之專業爆竹煙火及發射藥,放置於容器內,取出 後須覆蓋完全或包裝妥。 (4)施放筒與非施放作業之工作人員,保持 5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但於直徑未滿 7.5 公分之煙火彈作業時,得保持 25 公尺以 上之距離。 (5)施放筒開口方向,朝上風位置,並有固定措施,防止風力影響 其方向位置。 (6)施放筒內部保持暢通,防止影響發射。 (7)專業爆竹煙火置入施放筒峙,應使其緩慢下降。 三、佈彈後施放前:佈彈場所應由施放負責人派專人 24 小時看管,消防 局將不定時派員抽查。 四、施放當天: (一)施放負責人應派員配合消防局依「爆竹煙火配置圖」全面清點煙火 種類及數量,並自行拍照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一併 送消時局備查。 (二)施放人員應配掛相關證照。 (三)施放作業場所應派專人看守,防止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 (四)施放場所及作業場所應符合安全防護措施。 五、施放完畢: (一)點火後有未施放情形,須俟施放完畢 10 分鐘後,緩慢將施放筒倒 置,取出未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並銷毀之。 (二)工作人員必須確認未發射之專業爆竹煙火完全清除後,始可進行拆 除作業。 (三)派員配合本府消防局逐一清點已爆炸及未爆彈之數量及種類,並自 行拍照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一併送本府消防局備查 。清點完畢後將未爆彈撒水淋濕。 (四)填報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並檢附運入本市時、施放前及 施放後查核專業爆竹煙火照片,於施放結束次日 3 日內報請本府 消防局備查。 (五)若清查煙火種類及數量不符申請數量,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處罰。
- 柒、本須知所未規定事項,仍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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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消預字第10138949900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並自101年1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