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基準所稱剝皮寮歷史街區西側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包括編號 1 至 30 號展覽室及演藝廳。
- 四、本場地之使用用途,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一)藝文教育展演、藝文活動及影視拍攝。 (二)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 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本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得免徵場地使 用費;擔任活動協辦者,場地使用費得予減半徵收。 (三)一般團體及個人連續租借本場地 10 日(含 10 日)以上,場地使 用費以七五折計收;連續租借 20 日(含 20 日)以上,場地使用 費以六五折計收;連續租借 30 日(含 30 日)以上,場地使用費 以五五折計收。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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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1
(廢) 剝皮寮歷史街區西側場地收費基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630343501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06年9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