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文獻會)。
- 第 3 條申請使用文獻會藏品圖檔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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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4016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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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760600號令訂定發布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