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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社老字第1014658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1年12月12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
  • 三、本基準所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本院致和樓七樓大禮堂 、致和樓二樓會議室及致和樓一樓交誼廳場地。本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表如附表。
  • 四、本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使用費、 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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