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 二、申請資格: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通過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將申請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 中心(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10860 臺北市萬華區莒光 路 315 號/連絡電話:(02)2308-6378) 。 (三)申請資料: 1.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 2.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影本 1 份。 3.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含自覓學習場所、療育計畫)。 (四)審查作業: 由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 )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並辦理後續審查作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應於五月十日前召開暫緩入學審查會議,並於五月 十五日前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學生學區學校及區公所( 強迫入學委員會)。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適齡國民具申請資格,且經鑑輔會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綜 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2.父母或監護人已安排學生暫緩入學期間適當學習場所,並擬訂適 性教育計畫,其內容經評估確實可增進適齡國民適應學校學習之 能力。 3.父母或監護人確實能有效持續執行暫緩入學期間適性教育計畫。
-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 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生學區學校應列冊追蹤,並於次年主動通知父 母或監護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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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05389790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9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