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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特字第097403250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依據: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適齡之身心障礙國民或因重大疾病長期就醫者。
  •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每年 1 月 5 日至 15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第二階段--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 (二)申請地點:家長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申請。 (三)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提供 6 個月內早療評估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聽障生請附 6 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 6 個 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4.暫緩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5.1 年內早期療育評估醫院之評估報告書(1 年內未接受早療評估 者免提供)。 6.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家長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 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1)學前轉銜服務資料表。 (2)1 年內教學(巡迴)輔導資料。 (3)輔具需求評估資料及其他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四)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 1 月 18 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 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 訂於3 月 15 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 3 月 30 日前函知各學校。 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 7 月 18 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 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 訂於 8 月 10 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 8 月 20 日前函知各學校 。 (五)審查原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 1.國民因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正接受醫療復健者。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所者(不得為本市公立 學校幼稚園(部))。 3.經評估 1 年後入學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者。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期間之療育計畫,經審查會議 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並應副知區公所(強迫入學 委員會),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學校 應列冊追蹤,並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 五、其他: (一)申請暫緩入學國民之家長均應事先自行覓妥學前機構或適當安置場 所(不得為公立學校幼稚園(部)),並填寫於教育計畫中,以備 審查。 (二)已就讀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就讀原 幼稚園(部),但經鑑輔會完成當年度 3 至未滿 6 足歲身心障 礙幼兒之安置後,若普幼班安置後尚有餘額,基於減輕家長負擔之 考量,提供第一階段核定暫緩入學國民選擇就讀普幼班。 (三)第二階段申請暫緩入學者,因本市公立學校幼稚園(部)缺額已全 數開放一般幼兒依規定抽籤入園就讀,倘欲就讀公立學校幼稚園( 部)請逕洽各園缺額情形,向各園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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