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第二階段: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三)申請資料 1.必備資料 (1)臺北市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報名表。 (2)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表(一式 2 份)。 (3)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 1 份、申請參加臺北 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4)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 1 份(未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免提供)。 (5)一年內醫院早療評估報告書或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 明。 (6)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2.佐證資料 學前階段接受特殊教育或早期療育之學生,請檢附下列佐證資料 (無則免附): (1)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2)六個月內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或文蘭適應量表。(請學前教師 完成後,交予家長) (3)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最近一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 (4)六個月內教學(巡迴)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 (5)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6)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3.其他 (1)聽障學生請另須檢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 評估報告。 (2)視障學生請另須檢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 能評估報告。 (3)身體病弱學生另須檢附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 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 (4)出具自閉症相關診斷證明之學生另須檢附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 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學前兒童用 )。 (5)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者另須檢 附「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說明 書」。 (四)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一月十八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 資料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 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三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於三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2.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彙集申請者各 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 查會議應於六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學 校。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並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 所(不含公立學校幼兒園)。 3.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入學期間之療育計畫,經鑑輔 會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學校應副知區公所(強迫入學 委員會),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校( 註冊組)並應列冊追蹤,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 五、鑑輔會完成當年度二歲至未滿六足歲身心障礙幼童之安置後,如普幼 班尚有餘額,提供第一階段經鑑輔會核定安置分散式資源班之暫緩入 學國民選擇就讀,如有競額情形,以抽籤決定。
- 六、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如欲就讀公立學校幼兒園,應向各園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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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特字第1034278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