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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407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 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教育局代表。 二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代表。 三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 教保學者專家。 五 教保團體代表。 六 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 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 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 4 條
    本會任務為就臺北市幼兒教保服務之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 整合規劃、協調及宣導。 二 政策規劃、評估、執行及法令研擬。 三 方案之規劃、實驗及推展。
  • 第 5 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 席。
  •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 工作人員一人,由教育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會務。
  • 第 7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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