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41977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11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以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身障管理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與就業促進補助、定額進用差額補助 費稽收、雇用獎勵、庇護性就業獎助推展、庇護工場許可管理、職業 重建綜合業務與身心障礙機構與團體方案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收支管理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分等事項。 二 身障輔助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 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等事項。 三 外勞檢查課:仲介外國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外籍勞工之申訴、 檢查、管理、生活照護服務訪視及權益維護等事項。 四 外勞諮詢課:外籍勞工之入國通報、爭議協調、庇護安置及離境驗證 、法令諮詢與宣導、文化活動之推廣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管理師、社會工作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勞動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