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教育大學)及臺北市立 體育學院(以下簡稱體育學院)合併後國際競爭力提升、學術表現成長,並與市政發展 密切配合,發揮市府智庫及學用合一功能,特設臺北市立大學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專人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局處代表二人。 (二)教育局代表二人。 (三)教育大學代表三人。 (四)體育學院代表三人。 (五)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至本會解散之日止。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合併後學校之校名、合併案之期程、院系所等政策規劃事項。 (二)審議市立大學之系所功能、規模、硬體建築經費、人事員額等事項。 (三)審議其他與市立大學整併相關事項。
-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設籌備處,負責市立大學之系所功能、規模、硬體建築經費、人事員額等規劃及推 動事項,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專人擔任,另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得由學校人員兼 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會至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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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42
臺北市立大學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128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城市大學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大學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