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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家防字第11130038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1年4月25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三、本要點之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 務者,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提 出申請。但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 四、被害人有驗傷醫療需要者,得予補助每次家庭暴力事件三個月內之驗 傷醫療費用。 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之掛號費、診斷證明書及驗傷單費、藥材 或特材費、毒藥物檢驗費、部分負擔費。 (二)就診時未帶健保卡,且七日內仍無法回醫療院所補卡者,其全民健 康保險應給付項目之費用。 (三)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費用。 前項第一款診斷證明書及驗傷單,每人每次以補助二份為限。 申請驗傷醫療費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文件。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並檢具被害人申請書、醫 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 請。
  • 五、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接受心理復健需要者,由家防中心轉介合 適之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同一家庭暴力事 件每人最高補助十五次;但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 限。 心理復健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 費規定辦理。補助項目為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包括掛號費 、心理治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目不 予補助。 (二)由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個別心理復健,每次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夫妻或家族心理復健,每次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團體心理復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 元。 被害人申請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心理復健費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戶籍證明文件。 (四)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 (五)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及簽到表正本。 (六)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經由醫療院所、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申請者,應按月造冊並檢附 被害人申請書、簽到表、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及醫療院所或機構開立 之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六、被害人經家防中心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其安置期間及費用,依本 府社會局相關收容安置補助規定辦理。經家防中心轉介安置於旅宿業 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親屬偕同住宿者,每日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最高以七日為限。被害人如有延 長安置需要者,經家防中心評估後,得延長一次。 申請前項安置住宿費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社工員轉介表。 (四)旅宿業開立之收據正本。 (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七、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房屋租金補助、子女就學用品及日常生活用 品等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多 補助三個月;必要時經社工人員評估得延長補助三個月。同一家庭暴 力事件二年內不得重複補助。 前項補助,應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後二年內提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戶籍證明文件。 (四)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 (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房屋租金補助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並應檢具租賃 契約或其他租屋證明文件影本。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防中心應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並命受領人 返還已撥付之補助費用: (一)被害人不符合本要點所定申請資格。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發給補助費用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 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九、被害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 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 補助者,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家防中心定之。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家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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