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 第 3 條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天母網球場、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及 桌球室(以下簡稱各場館)。
- 第 4 條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各場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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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4001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067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