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辦理綠化推廣、教育講座、病蟲害防治推廣、提升市民綠美化知 識及農耕推動活動等計畫,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補助範圍如下: (一)結合本市「田園城市」政策,辦理屋頂綠化推廣、蔬果栽培教育講 座、蔬果病蟲害防治推廣、農耕推動活動、園藝療育志工培訓與服 務。 (二)培訓綠化志工,使具專業綠化技能,俾以投入本市綠化服務工作, 協助綠化推廣。 (三)辦理市民綠化教育講座、提供市民參與綠化教育及經驗交流機會、 宣導綠化效能,建立城市永續綠化之基礎。 (四)辦理植物診所服務,由專家及綠化志工提供植物栽培及病蟲害防治 免費諮詢,並定期辦理植物病蟲害防治講座,以提升市民照顧花卉 植物的能力。
- 三、申請補助對象為本市從事景觀、園藝或農業推廣相關法人或團體。
- 四、申請補助執行內容及期間由本局公告。
- 五、補助標準: (一)單一計畫之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都市田園推廣補助」預算 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規定辦理;差旅費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 理;專家學者出席費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二份及電子檔一份函送本局辦 理。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申請單位、計畫聯絡人、 執行期限、實施地點、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定應簽立切結書,若係屬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應提具 身分關係揭露表。
- 七、本局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審核之項目如下: (一)須符合第二點之補助範圍。 (二)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田園城市及本市城市景觀改善 及提升市民綠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 (四)對市民之助益,受益人數或經濟效益評估。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八、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一份及電子檔 一份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二)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間必須流用時,除雜 支外,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 請單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 報本局核准。 (三)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網路及 電視媒體。 (四)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畫 中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車 馬費、稿費、出席費、鐘點費時,應依相關規範繳納。 (五)受補助單位須開立補助款專戶,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繳還本局。其 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還。 (六)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用單據,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七)本局將對民間團體補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總補助經費有無超出所 需經費等情形,以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八)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項目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九)受補助單位應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 一次核撥。 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將 按季予以公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核准日期、補助金 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 九、計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 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 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 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計畫考核: (一)執行期間,由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計畫績 效評量標準表各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 檢討會議。 (二)績效評量分數未逾八十分者,隔年度不予補助;分數未逾七十分者 ,連續二年不予補助。 (三)為強化補助管考作業,由本局辦理訪視作業,並訂定相關訪視作業 程序。
- 十一、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 2.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3)北市產業農字第113301876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3年3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