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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農字第10530311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溯自105年2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獎補助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都市田園推廣補助申請須知)
  • 一、計畫目的: (一)結合臺北市政府「田園城市」政策,包含辦理蔬果栽培教育講座、 蔬果病蟲害防治推廣、農耕推動活動、園藝療癒志工培訓與服務。 (二)培訓綠化志工,使具專業綠化技能,俾以投入臺北市(以下稱本市 )綠化服務工作,協助綠化推廣。 (三)辦理市民綠化教育講座、提供市民參與綠化教育及經驗交流機會、 宣導綠化效能,建立城市永續綠化之基礎。 (四)辦理花市植物診所服務,由專家及綠化志工於花市現場提供植物栽 培及病蟲害管理免費諮詢,並定期辦理植物病蟲害管理講座,以提 升市民照顧花木的能力,促進花卉消費意願。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景觀或園藝推廣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研 究機構等。
  • 四、申請期限: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周知。
  • 五、計畫執行期限: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周知。
  •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都市田園推廣補助」預算百分之六十為 上限,全部核准之申請案,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提送細部計畫書(以 Microsoft Office Word 程式編 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補 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 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相關計畫書格式請 至本局網站(http://www.doed.taipei.gov.tw/)公告事項區下載 。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 2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郵寄 或人工送達本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產 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 八、審核程序: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 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計畫目的中之任一項。 (二)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田園城市、本市城市景觀改善 及提升市民綠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提升本市景觀、園藝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為倡導性別平等觀念,補助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補助款撥付: (一)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採一次核撥。 (二)申請單位須開立補助款專戶,本專戶不得與其他經費或補助款混用 。
  • 十一、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 更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 62 條之 1 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 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網 路及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 畫中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 、車馬費、稿費、出席費、鐘點費(薪資所得代號 50) 時,應 於單次己付金額達新臺幣 5000 元整,扣取補充保費 2%(如附 件七),並依相關規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最遲於 12 月 15 日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 份及電子檔光碟 1 份(如附件三 )函送本局備查。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孳息繳回本局。補助經費 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 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 依預算科目分類,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辦理核銷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市都市田 園推廣之補助計畫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 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須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 。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 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三、計畫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計畫 執行進度表(附件八)。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各評量項目 (附件九),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討會議。 (二)計畫執行績效列 A 級者,隔年申請補助計畫得於審核時加總分 3 分;列 B 級者,加總分 1 分;列 C 級者,不予加分;列 D 級者,扣總分 1 分;列 E 級者,扣總分 3 分。 (三)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 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本局將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 (三)其他請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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