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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33084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敦聘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重要教育政策,強化臺北 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諮詢與輔導作為,敦聘 退休學校校長及教保服務機構園長擔任聘任督學,以任務編組運作方 式提供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諮詢與工作指導,精進校長及園長專業領 導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聘任督學聘用作業流程: (一)由本局各科室推薦具學校行政領導、課程領導、教學領導與學習領 導能力及經驗之退休校長及園長。 (二)以推薦退休八年內之校長及教保服務機構園長為原則。 (三)推薦名單經本局彙整後簽請局長核聘。 (四)經核聘之聘任督學,由本局發給聘書,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 聘任督學聘任人數以各學層校數及教保服務機構園數為基準,由本局 聘任。
  • 三、聘任督學任務: (一)協助本局推動重要教育政策。 (二)協助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處理校園事件。 (三)參與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各項訪視、評審及評鑑。 (四)協助本局重大活動或競賽之規劃諮詢。 (五)擔任初任校長及園長之諮詢輔導者。 (六)參加與視導工作有關之會議或研習。 (七)其他交辦事項。
  • 四、聘任督學工作進行模式如下: (一)協同輔導:配合駐區督學至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提供諮詢輔導。 (二)專案輔導:就特定案件,至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提供諮詢輔導,並 得作成書面報告陳送局長核閱。
  • 五、聘任督學受本局遴聘,協助本局進行各項諮詢輔導,應與本局各科室 及駐區督學保持密切聯繫。
  • 六、聘任督學應秉持專業與公正態度,提供諮詢輔導對象教育專業意見, 並建立優質廉能形象,主動遵守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
  • 七、聘任督學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誤餐費及出席費,並由 本局統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本局製發識別證並提供相關資料及物品 。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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