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 三、本基準所稱場地,指遊樂世界、明日世界及昨日世界等戶外開放空間 及兒童科學館科學教室。
- 四、前揭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免繳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 其他費用。
-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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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3
(廢)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04309551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2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