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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終字第1053548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7、8點條文;並自105年6月24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 三、本基準所稱本館場地,指總館及各分館提供申請使用之場地。
  • 四、本館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館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 7 日至 60 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 3 日內繳納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 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 ,不予退還。
  • 七、本館場地申請使用之用途及限制:場地使用以符合社會教育、藝文之 演講、展覽、音樂會、研習、會議、比賽、典禮等用途為限,不提供 內含餐飲、宴會性質之申請。
  •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 函申請並經本館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 請並經本館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場地使用費以 8 折計收。 (四)其它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館核准者,場地使 用費以 8 折計收。 (五)連續使用 2 個時段(限總館演講廳、會議廳、西湖分館音樂廳、 啟明分館音樂廳、李科永紀念圖書館會議廳及各展覽室),場地使 用費以 8 折計收。 (六)本館總館演講廳、會議廳之彩排、布置時段,場地使用費以 5 折 計收。
  • 九、本館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十、為配合本府政策,本館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 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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