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職業學校行政組織,特依臺北市立職業 學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臺北市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 三、各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 四、各校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實習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但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 五、各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輔導教師兼任,其編制員額內含於輔導 教師員額數中。
- 六、各校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就編制內具有專業知能之 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另得依業務需要設組辦事,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 兼任。
- 七、各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專任教師兼任。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 人,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
- 八、各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 九、各校教師員額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專任教師: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每三班置六點五人,夜間部每班置二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每班置二點八人,夜間部每三班置七人。 (二)輔導教師:每十五班置一人,其班級總數之餘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教育局在 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總員額之原則下斟酌調整之。
- 十、各校職員員額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組長: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九班以下者二人,每增八班增置一人。 (三)管理員: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經教育 局核准設有學生宿舍者,另置管理員二人,寄宿學生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再增 置一人。 3.辦理學生宿舍管理工作者:得視實務需要保留職缺,以約僱人員方式進用職務 代理人。 (四)書記: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五)技士: 1.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 2.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六)技佐: 1.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 2.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七)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 十一、各校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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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5
(廢)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員額設置基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人字第10534995400號函自103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