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
- 三、本園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與市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 請並經本園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五、本園場地費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六、為配合市府政策,本園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 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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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社字第10232562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2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