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 條第二項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撥付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管理站出( 標)售所得價款撥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依國民住 宅條例執行管理維護之社區。但不包括本府興建之兼含國民住宅住戶 與非國民住宅之專案國住宅社區。
- 四、管理維護基金撥入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金額如下: (一)都發局公告之本市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 ,扣除各社區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維修補助款及其孳息結算公告之金額, 扣除各社區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三)由數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之管理站至本法施行日前之租金收 入及其孳息,扣除各管理站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 五、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都發局應以該 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 該專戶。
- 六、各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 報備者,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申請書、報備證明、住 戶規約、專戶存摺影本、領據單等相關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撥其社 區之管理維護基金。
- 七、由數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之管理站,經出(標)售之所得價款 ,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例撥入各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前項管理站未經出(標)售,並出租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租金收入, 應撥入管理維護基金專戶,管理站管理維護所需費用由該租金收入支 應,該租金收入及其存款孳息扣除管理維護支出之結餘款,由都發局 視需求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例撥入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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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服字第1023003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2年2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