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為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 4 廣場(以下簡稱本場地 )。
- 四、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 及其他費用。 (二)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擔任活動合辦(共同主辦)或協辦單位 者,場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
- 六、本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 車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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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交停字第102340596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2年3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