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 件,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 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本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 三、本局處理裁罰事件同時依行政罰法所列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審酌加 減及擴張之規定辦理,詳如附表二。
- 四、本裁罰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本局作成處分並自處分合法送 達之次日起算三年內計之。
- 五、教保服務機構或行為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本局考量有加重或減 輕處罰之必要者,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處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前字第110301812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0年1月1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