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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工字第10232190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2年7月26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 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本市工商團體組團海外參展費用,協 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 一、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工商業團體。 (二)前項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參展廠商須至少 5 家為依公司法或 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廠商。 二、補助金額 (一)第一點之工商業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同一團體每年度以申請 2 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受補助團體應將 6 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 附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三)同一展覽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金額。 (四)本補助款之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印刷 費、口譯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三、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申請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 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 受理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1.申請書。 2.參展計畫書及電子檔。 3.參展總經費預算表及電子檔。 4.團體及本市參展廠商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 1 至 4 款文件應檢具一式 3 份;參展計畫書及參展經 費預算表請提供電子檔 1 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 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團體及負責人印鑑章、公司(商業 )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五、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攤位數、參展 總經費)、過去實績(過去出口金額、過去參展績效)、經費編列 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團體。 六、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受補助團體應於 參展 15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七、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團體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 年度終了後 5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及電子檔。 4.參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電子檔。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核銷憑證自 主檢核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獲補助團體名稱相同)。 6.領據。 7.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9.參展活動照片電子檔。 (二)前項第 1 至 9 款文件應檢具一式 3 份;成果報告書及參展活 動照片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 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 畫書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團體及負責人印鑑章、公司(商業 )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局得不予撥款。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展覽如獲 有其他政府機關之參展補助,請領補助款時應於申請書上詳實填列 受其他機關補助款項之明細,如該機關規定不得重複申請,從其規 定。 (六)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 受補助團體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團體者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 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 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七)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團體自行負擔。 八、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於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或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團體須於本計畫結束後 1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 發表。 (四)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 補助。 (五)受補助團體未經同意,不得以「臺北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產業 發展局」之名義進行募款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六)受補助團體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臺北市政府識別標 誌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 A4 尺寸以上,需固定黏貼 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 時,需包含臺北市廠商攤位招牌及臺北市政府識別標誌。 (七)受補助團體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團體停止補助 1 年至 3 年。 (八)受補助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 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 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推動計畫成效不佳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6.其他違反本申請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受補助團體如有前述之情形,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九、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 27208889)轉 6563);e-mail:ea-10112@mail.taipei.gov.tw 。﹞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 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歉難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 發展類/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 -services.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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