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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0423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溯及103年1月20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 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 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 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訂 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 組團參與國際展覽,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廠商。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 三、補助金額 (一)依本須知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 ,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依本須知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公司或商號參與國際展覽, 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以申 請一項展覽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工商團體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 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公司或商號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費。 (四)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 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公司或商號(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不得以同 一展覽項目申請補助。 (六)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 請補助。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 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 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參展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參展總經費預算表。 (二)公司或商號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二目之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 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攤位數、參 展總經費、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 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前項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如為公 司或商號參展者,不列入其審查範圍。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參 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受補助之工商團體、 公司或商號(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 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 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檔。 4.參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電子檔。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支出機關分 攤表及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獲補助單位名 稱相同)。 6.領據。 7.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9.參展活動照片電子檔。 (二)公司或商號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七目之參展廠商獲補助款 收據;成果報告書及參展活動照片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 份;文件 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 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局得不予撥款。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 受補助單位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 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 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 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 發表。 (四)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 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臺北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產業 發展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募款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六)受補助單位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臺北市政府識別標 誌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 A4 尺寸以上,需固定黏貼 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 時,需包含展覽展場活動照片、臺北市廠商攤位招牌(含臺北市政 府識別標誌)及呈現攤位使用現況。 (七)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八)受補助單位若發生推動計畫成效不佳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之情 事,如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本市參展廠商家數三者平均值 低於原規劃內容八成五者,本局得按落差比例扣除原核定補助款金 額,平均值若低於原規劃內容六成以下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前述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如為公司或商號參展者,不列入其參展成 效審查事項。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 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 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申請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第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 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 (外縣市 02– 27208889)轉 6563);e-mail:ea-10112@mail.taipei.gov.tw 。﹞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 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 發展類/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 -services.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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