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 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 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際展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補助本市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 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之民間團體;民間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 ,參展廠商須至少五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 廠商。前述全國性或本市之民間團體主事務所需設於本市。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公司或商業 組團參與國際展覽,並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廠商,結合至少四家依 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三)前述第一及第二款所稱之公司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 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每一展覽補助金額不超過 總參展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年度以申請 二項展覽為限。 (二)依前點第二款申請之本市廠商組團參展每一展覽補助金額不超過總 參展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另代表廠商每年 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三)前項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本市廠商組團參展者,每一參展廠商使 用之攤位面積至少需九平方公尺以上。 (四)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擴大海外市場,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 之民間團體、本市廠商組團其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本市中小企業 ,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屬性經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 業(詳附件),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 惟不得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五)本計畫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 費等支出項目。 (六)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 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本市廠商組團參展者, 補助款限用於本市參展廠商,其中代表廠商可獲得二成以上補助款 ,惟不得超過其參展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憑核。 (七)如已參加前點第一款由民間團體組團參展之廠商,不得再以前點第 二款資格申請同一展覽之補助。 (八)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本市廠商組團參展(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請補助。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 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 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僅限定填列本計畫補助核銷之經費項目)。 4.申請單位如欲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碼補助方案,應檢附「因應 推動貿易自由化加碼 10% 補助」專案申請書(含生產或銷售相 關產品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點第一款由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申請單位須檢附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證明影本。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四)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經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簡報說明 ,未到場簡報者駁回申請。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面積、參展 總經費、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城 市意象、行銷推廣作為、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 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計畫者,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組團 參展之廠商變動或取消、參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 事項,依第二點第一款之受補助團體及依第二點第二款本市廠商組 團參展之受補助廠商(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十五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書對照表。 4.變更參展經費預算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 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內容與過程紀錄、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城市 意象、行銷推廣作為、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 子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 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6.領據。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前款領據及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依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資料分述如 下: 1.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A.民間團體之領據。 B.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領據或收據。 C.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2.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本市廠商組團參展: A.每一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領據。 B.每一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三)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 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四)參展活動照片(至少 3 張)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 份;文件請依 順序排列,並於請領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六)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撥款。 (七)核銷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 誌,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 A4 尺寸以上,需固定於 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 時,需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本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本府識別標誌 、受補助單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情況之照片至少 3 張。 2.經費支出明細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補助項目之 單據買受人依受補助單位分述如下: A.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 買受人需與受補助單位名稱一致。 B.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 買受人需與其組團參展廠商名稱一致。 3.受補助項目之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 覽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參考匯率 為依據辦理報支。 4.受補助單位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扣減 5% 整團 補助金額;另受補助單位如有參展事實(仍需檢附參展證明), 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扣減 5% 整團補助金額。 5.參展後實際總參展經費若大於等於原規劃參展總經費,則不調整 原核定補助金額,反之,則按補助比例調整補助款金額(實際參 展總經費* 補助比例)。前述參展總經費係指核銷補助經費項目 之加總。 6.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面積、本市參展廠 商家數、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城市意象、行銷推廣作為)低於原 規劃內容 85%~60% (含),依落差比例扣減補助款金額,低 於 60% 者,則不予補助。 計算方式如下: A= 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B= 實際參展總面積/原規劃參展總面積 C= 實際呈現整體參展及臺北產業意象方式之指標數/原規劃呈 現整體參展及臺北產業意象方式之指標數 D= 實際行銷推廣作為之指標數/原規劃行銷推廣作為之指標數 (A+B+C+D)/4>=0.85,不扣款 0.6=<(A+B+C+D)/4<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補助金額*[1-(A+B+C+D)/4] (A+B+C+D)/4<0.6 ,不予撥款 (八)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 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 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 發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本須知第 二點之資格。 (五)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 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 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八)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 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 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 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 208889)轉 1429、6563);e-mail:ea-10112@mail.taipei.gov. tw。)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 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 發展類/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 eservices.taipe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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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6
臺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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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0038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溯及自105年1月18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