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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工字第10630572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6年2月1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民間團體及廠商組團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計畫申請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 極參與海外展售活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 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 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 取海外訂單,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 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以下簡稱個 別廠商)。 (三)前二款所稱之公司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 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申請之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 限;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最高總補 助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依前點第二款申請之個別廠商參展,每年度以申請一項展覽為限; 單一展覽每一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為推動本市產業發展,參與國際重要展覽(依本局公告)可優予補 助。依前點第一款申請之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 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前點第二款申請之個別廠商參展,每一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 元。 (四)依前點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及個別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每 一參展廠商使用之攤位面積至少需九平方公尺以上。 (五)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擴大海外市場,依前點第一款申請之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廠商須至少二家為本市中小企業,其參展產品 或服務屬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依本局公告) ,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但不得超過最 高補助金額上限。依前點第二款申請之中小企業,其參展產品或服 務屬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依本局公告),經 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但不得超過最高補 助金額上限。 (六)本計畫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 費等支出項目。 (七)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 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領據或收據憑核。 (八)如已參加前點第一款由工商團體組團參展之廠商,不得再以前點第 二款資格申請同一展覽之補助。 (九)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 請補助。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 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 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僅限定填列本計畫補助核銷之經費項目)。 4.申請單位如欲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碼補助方案,應檢附「因應 推動貿易自由化加碼 10% 補助」專案申請書(含生產或銷售相 關產品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點第一款由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須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 證明影本。 (三)依第二點第二款由個別廠商參展者,免附第一款第二目之組團參展 廠商名冊。 (四)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面積、參展 經費、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呈現整體參展形象、經費 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前款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呈現整體參展形象等事項,如為個別廠商 參展者,不列入其審查範圍。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展覽取消、參 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依第二點第一款之受 補助團體及依第二點第二款之受補助廠商(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變更申請書。 2.變更計畫書對照表。 3.變更參展經費預算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於本局核定補助前即 已參展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起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1.請領申請書。 2.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內容與過程紀錄、呈現整體參展形象照片或 圖示、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檔。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 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5.領據。 6.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前款領據及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依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資料分述如 下: 1.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應檢附工商團體之領 據、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領據或收據及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 2.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之個別廠商參展,應檢附個別廠商獲補助款 之領據及個別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三)受補助單位參加之展覽係於當年度 11 月 5 日以後結束者,最遲 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 撥款。 (四)參展活動照片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 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 請領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六)依第二點第二款由個別廠商參展者,免附第一款第二目之呈現整體 參展形象及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七)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撥款。 (八)核銷應注意事項 1.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工商團體其組團參展之本市廠商,及依第 二點第二款申請之個別廠商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攤位明顯處 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須 A4 尺寸 以上,需固定於明顯位置(請勿浮貼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 觀。另拍照時,需包含展場活動現況、本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本 府識別標誌、廠商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情況之照片 。 2.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受補助項目之 單據抬頭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一致。 3.受補助項目之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 覽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參考匯率 為依據辦理報支。 4.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之工商團體,如其組團參展之本市廠商未於 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或以浮貼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或由 人員手持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扣減 5% 整團補助金額;另如其 組團參展之本市廠商有參展事實(仍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 附攤位招牌照片,扣減 5% 整團補助金額。依第二點第二款申 請之個別廠商參展者,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或以 浮貼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或由人員手持揭示本府識別標誌,扣減 5% 補助金額;另如有參展事實(仍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 附攤位招牌照片,扣減 5% 補助金額。 5.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低於原規劃內容 60% (含 )~80%,依落差比例扣減補助款金額,未達 60% 者,則不予 補助(計算方式依本局公告)。 (九)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十)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 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 果發表。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本須知第 二點之資格。 (四)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 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 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六)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將予以記點, 二年度計畫期間累計二次以上,將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 。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 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 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 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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