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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12759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本府主管之自來水水價有關事項,特設 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代表一人。 (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北水處代表一人。 (七)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具會計師資格者至少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 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及其費率案。 (二)其他有關水價研究及諮詢事項。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民間團體、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北水處副處長兼任;置幹事五人,由北水處指 派承辦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北水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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