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職務代理核辦權責,以提高 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之核辦權責規定如下: (一)代理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職務: 1.因差假代理,併同於首長差假單之職務代理人欄內載明職稱、姓名,報府核准 。 2.因停職、休職、奉准保留職缺、出缺職務等代理,專案報府核准。 (二)代理二級機關首長職務: 1.出缺職務之代理,由一級機關(構)轉陳本府核准。 2.其餘事由之代理達一個月以上者,由一級機關(構)轉陳本府核准;未達一個 月者,由一級機關(構)自行核辦。 (三)代理各級學校校(園)長職務,除大學校長職務出缺之代理,由教育局轉陳本府 核准外,餘均由教育局自行核辦。 (四)代理二級機關(構)及學校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主管職務一個月以上者,應報由 一級機關(構)核准。如因業務需要,除副首長及幕僚長外,得由各一級機關( 構)再授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自行核辦。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現職人員之代理,由各機關(構)學校自行核辦。
-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出缺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除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延長代理情形者,應由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轉 陳本府核辦外,餘由各機關(構)學校,依相關規定自行核辦。
- 四、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人員除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另依其專屬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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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任字第10231179600號函訂定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