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重新檢討本市 山坡地範圍,做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開發管理相關法令執行依 據,藉以合理管制山坡地開發,促進山坡地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將國有林事業區 、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 、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 三、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建設局;本府都市發展局、地 政處、工務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及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 四、山坡地範圍檢討係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邀 請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另由本府建設局召集都 市發展局、地政處、工務局及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等代表籌組「臺北市 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工作審查小組」,共同審查檢討劃定成果,並於 審查通過後簽報本府核定,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 五、前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劃入山坡 地範圍: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二)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五,且位處本府建設局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環 境地質調查成果具地質災害潛感之虞者。 (三)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五,且經本府建設局委託專業技術單位體檢評 估列為危險聚落者。 (四)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五,且考量都市計畫及街廓完整性者。
- 六、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保育、 利用及經濟發展之需要,得將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者。 (二)未在地質災害潛感地區、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 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者。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標準退縮者,但退縮區不 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天然地形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 上。 2.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坡度滿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除有適當擋土 、排水設施,且無致生水土流失之虞者外,得自天然地形境界線 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坡度時,其退縮距離 得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 時,應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其應退縮之最小距離得 含無須退縮之緩坡區寬度。 3.前項計算退縮距離時,以本府都市發展局提供之一千分之一地形 圖上等高線之疏密度採等高線法坡度分析結果為研判之依據。
- 七、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以本府都市發展局提供之九十二年 4m x4m 網格大小數值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
- 八、職責分工 (一)本府 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公告。 (二)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工作審查小組 1.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審核及現場勘查。 2.本府核定前公開展示期間之山坡地範圍疑義案件處理。 (三)本府建設局 1.山坡地範圍檢討初劃草案陳報「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工作 審查小組」審查。 2.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現場勘查。 3.行政院核定公告後之異議案件答復處理。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 (四)區公所 1.辦理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案件受理並彙轉。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辦理行政院核定後之公開展示。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
- 九、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受委託單位利用本府都市發展局九十二年4mx4m網格大小之數值 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並依據本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檢討 劃定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 2.將前款檢討劃定之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與目前本市山坡地 範圍境界線做比對,並於地形圖上標示差異位置及列表造冊。 3.赴現場勘查各差異位置,及核對檢討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 線合理性,並提出各差異位置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之原則。 4.根據現場勘查及核對結果,初劃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 (二)審查會議 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初劃草案由本府建設局提請「臺北市山坡地範 圍檢討劃定工作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勘查。 (三)報府核定前公開展示 經「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工作審查小組」審查核定之山坡地 範圍檢討劃定變更圖說,由本府建設局函送區公所辦理公開展示, 展示期間不得少於卅日。展示完竣,由本府建設局將山坡地範圍檢 討劃定變更圖說簽報本府核定。 (四)陳報核定 報府核定完成之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院 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 。 (六)公開展示 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變更圖說,由本府建設局 函送區公所辦理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卅日。展示完竣,本 府建設局及區公所各保存清晰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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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6
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簽奉市長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