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8-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87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民眾健康,以預防疾病發生,特訂定 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 3 條
    衛生局每年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下列健康促進服務: 一 戒菸。 二 體重控制。 三 癌症教育。 四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健康促進服務。 前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申請資格、人數、補助金額、實施期間、方式及第 五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名單及其服務量,由衛生局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之。
  • 第 4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或居住、就學、就業處所於本市之民眾,符 合前條第二項衛生局公告之資格者,得於公告之實施期間內,申請第五條 第一項醫療機構之健康促進服務。
  • 第 5 條
    衛生局得與下列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特約醫療機構)簽訂行政契約,由其 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 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醫院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 格條件者。 二 其他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之醫療機構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前項契約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續約;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衛生局為不續約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但衛生局未編列第二年預算或預算未經臺 北市議會通過者,其契約於當年度期滿時終止,衛生局應即時通知特約醫 療機構,並修正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告。 第一項行政契約之簽訂、履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注意事項 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另定之。 特約醫療機構與衛生局簽訂行政契約後,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服務量、服務 流程及期間等資訊。
  • 第 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或中央政府補助款追加預算支應 。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