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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運字第1133058873號令發布停止適用;並自113年6月11日生效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實施外籍勞工查察業務 ,以保障本國人工作權利及確保外籍勞工與雇主之合法權益,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查察案件類別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民眾針對涉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事務相關規定所提之 申訴或檢舉案。 (二)入國訪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雇主 聘僱或承接外籍勞工案件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訪視。 (三)專案查察:配合相關單位或本處自行規劃之專案計畫辦理外籍勞工 查察。 (四)一般例行訪視:主動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 之場所進行訪視。
  • 三、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言詞陳情之案件,陳情人如未具姓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電話或 電子郵件地址),本處應告知陳情人將不予回覆查察結果及不提供 該案辦理情形之查詢;如該案件未提供相關具體事證,本處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不予處理。 (二)以書面陳情之案件,陳情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未有明確之具體事證, 本處應請其補充相關資料,如未提供者,本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不予處理。 (三)針對同一事由,經本處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同一陳情人 於 3 個月內仍一再陳情且未提供其他新事證者,本處得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處理。
  • 四、本處外勞檢查員至現場實施外籍勞工查察業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檢查員應事先就查察案件現場性質進行風險評估,以維護自身安全 為優先考量,具危險性之現場應以小組方式或邀請相關單位及員警 協同進行現場查察。 (二)至現場應主動出示識別證及本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提示單(附表 1 ),並向雇主或其代理人、現場管理人員說明本次查察之目的及方 式,且請其指派適當人員偕同查察。 (三)查察時應據實填寫「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附表 2)」、「外國人 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附表 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表( 附表 4)」或「外籍專業人員查察業務檢查表(附表 5)」,如有 必要時應進行攝影、錄音及製作談話紀錄等採證工作,並於完成時 將初步檢查情形告知受檢人員,且請其檢視相關文件及紀錄後,簽 名確認之。 (四)查察結果如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本處應於現場出示改善通知單(附 表 6)請受檢單位限期改善及回覆本處改善情形,並得視其回覆情 形擇日實施複查。
  • 五、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於 3 日內派案,外勞檢查員應於派案後 10 日內前往實施查察;入國訪視應於雇主辦理入國通報後 30 日內 派案,外勞檢查員應於派案後 30 日內前往訪視。 受理案件應依公文期限如期辦理,不得延宕推諉,並於該案完成後依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
  • 六、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案件,經本處查證屬實者,應移送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辦理裁罰作業。
  • 七、本處受理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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