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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就字第102303897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實施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以保障本國人工 作權利及確保外籍勞工與雇主之合法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查察案件類別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民眾針對涉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事務相關規定所提之申訴或檢舉案 。 (二)入國訪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雇主聘僱或承接外 籍勞工案件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訪視。 (三)專案查察:配合相關單位或本處自行規劃之專案計畫辦理外籍勞工查察。 (四)一般例行訪視:主動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進行訪 視。
  • 三、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言詞陳情之案件,陳情人如未具姓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 ),本處應告知陳情人將不予回覆查察結果及不提供該案辦理情形之查詢;如該 案件未提供相關具體事證,本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不予處理。 (二)以書面陳情之案件,陳情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未有明確之具體事證,本處應請其補 充相關資料,如未提供者,本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不予處理。 (三)針對同一事由,經本處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同一陳情人於 3個月內仍 一再陳情且未提供其他新事證者,本處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 定,不予處理。
  • 四、本處外勞檢查員至現場實施外籍勞工查察業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檢查員應事先就查察案件現場性質進行風險評估,以維護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具危險性之現場應以小組方式或邀請相關單位及員警協同進行現場查察。 (二)至現場應主動出示識別證及本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提示單(附表 1),並向雇主 或其代理人、現場管理人員說明本次查察之目的及方式,且請其指派適當人員偕 同查察。 (三)查察時應據實填寫「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附表 2)」、「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計畫書(附表 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表(附表 4)」或「外籍專業人 員查察業務檢查表(附表 5)」,如有必要時應進行攝影、錄音及製作談話紀錄 等採證工作,並於完成時將初步檢查情形告知受檢人員,且請其檢視相關文件及 紀錄後,簽名確認之。 (四)查察結果如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本處應於現場出示改善通知單(附表 6)請受檢 單位限期改善及回覆本處改善情形,並得視其回覆情形擇日實施複查。
  • 五、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於 3日內派案,外勞檢查員應於派案後10日內前往實施查察 ;入國訪視應於雇主辦理入國通報後30日內派案,外勞檢查員應於派案後30日內前往訪 視。 受理案件應依公文期限如期辦理,不得延宕推諉,並於該案完成後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 要點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
  • 六、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案件,經本處查證屬實者,應移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裁罰作業 。
  • 七、本處受理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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