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商圈、產業經濟、促進本市商 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人民團體法於本市設立、經本府社會局核准立 案之社會團體,並設籍於本處盤點之商圈內為限,或依商業團體法成 立之商業團體並設籍於本市為限。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且總補助額以本處年度 預算額度為限。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補助經費額度 及自籌款比例,由本處每年度公告之。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受 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 申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二)每一申請人每年限提一案,且同一申請案件不得接受其它機關補助 。 (三)申請人應負責地方協調事宜,於申請前應針對實施地點當地里長、 居民及店家舉辦共識會議,並檢附簽到表及會議紀錄或住戶、店家 同意書。 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 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 五、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處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業務費,不 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等用途。 受補助人執行所提計畫,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六、申請應備文件及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人資料表(如附件二,請填寫有效之聯絡方式,本處將以此 聯絡方式通知補件、核准等事宜),並檢附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 影本。 3.補助申請說明書(如附件三,並應檢附電子檔光碟片),內容包 括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主辦單位及計畫聯絡人。 (4)執行期間及實施地點。 (5)計畫內容(包括商圈/產業現況分析、活動內容規劃、執行人 力配置、地方共識及店家參與說明),並檢附共識會議簽到表 及會議紀錄或住戶、店家同意書,如計畫包含設攤設置,並應 檢附參與設攤店家中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證明及經主管 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6)經費分配及支出項目(全部經費支用內容,包括項目、費用、 經費來源及所佔比例等)。 (7)預期效益(應包括活動創造之營業額、來客數、店家及消費者 滿意度等績效衡量指標及評估方式)。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 5.每一申請案應繳交申請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二份須為正本,其 餘得以影本代替。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主。 (二)申請人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 套載明:「○○○○商圈/產業申請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 案」,以下列方式寄送。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或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 2.自行派人或以快遞方式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 七、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始進行複審。申請案經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本處於初審通過後四十日內籌組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 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委員會之任務為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 後解散。 (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 處理審查事宜。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 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 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四)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二)委員按各計畫內容創意性(占 20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占 30 %)、經費編列完整及合理性(占 25 %)、計畫效益合 理性及評估方式可行性(占 25 %)分別評分。 (三)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 合格申請案依委員平均評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 二位數,小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依本處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 件數及額度。 前項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依 第八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 八、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執 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包含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詳列補助款 、自籌款及其他款項之支出用途、分攤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等。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審核 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逾期未請款或依前二款檢附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有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不予撥款。 (四)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依全部實支經費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 九、為維護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 於活動前一週函送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及舉 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五)保險期間:自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應評估實 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六)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受 補助人負擔。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 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人自行 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 十、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補 助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處涉訟或應對第三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如律 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受補助人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得 之成果資料,應填具授權同意書授權本處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無償 使用(如附件三)。 受補助人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處享有本點權利 。
- 十一、受補助人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確有變更之需求 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處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 ,不在此限。
- 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全部 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二)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補 助人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三)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 有其它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四)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五)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情事。 (六)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七)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 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八)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備查。 (九)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十)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十一)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 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十二)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十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十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受補助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處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 請或停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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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9
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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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商字第10231677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2年5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