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臺北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
- 第 4 條市立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園務。
- 第 5 條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 園長:一人,專任。 二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 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均置教師二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 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 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 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 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百七 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設有特殊教育組者得增置專任一人。 (三)另由教育局依班級數及地域性,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以六人為 限;辦理人事業務者以五人為限。 七 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 第 6 條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 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 二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 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均置教師二人;另每園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 一。 四 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 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 理。 五 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六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 第 7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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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4005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533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