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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2)北市產業市字第10231106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2年6月2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臨時攤販集中場提升整體營業 品質及識別度,提供民眾完善之購物環境,強化觀光市集形象,特訂 定本申請須知。
  • 二、本申請須知補助之標的,為臨時攤販集中場辦理入口意象、地坪、指 示標誌等設備、設施新建或整修及相關行銷輔導之費用。
  • 三、補助對象: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核准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 自理組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項目以本處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 經費實施之標的不予重複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本處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得不受限制,但不得逾本處核准計畫所需 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1.報經本處同意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為避免損失擴大所採取之緊 急措施。 2.配合中央或本府政策執行。 3.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 (四)如計畫須辦理採購,本處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五、申請時間:每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並公告於本處 入口網。
  • 六、申請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研提申請書 1 份、細部計畫書 2 份及電子檔 1 份 送本處審查(以 Microsoft OfficeWord 程式編製),其內容應包 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及執行人、計畫聯絡 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分配 明細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之硬體設置位置如涉及私人建物或土地,須另檢附該處建 物、土地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1 份。
  • 七、審查程序及相關標準: (一)申請案依本申請須知第六點規範初步審查,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 ,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處不予受理。初步 審查通過後,本處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 (二)申請計畫須符合本申請須知第二點規範,用於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 及其附屬設施,並應以改善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公共空間景觀或提 升營運效益為主題。 (三)申請計畫詳實可行之程度。 (四)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八、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製據向本處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處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二)補助預算科目為「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業務費用-會費、捐助、 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三)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20 日內或當年度 12 月 25 日前,將 執行成果(如附件二)送本處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 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處。 (四)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30 日內應將本處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 依施作項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繳回本處。受補助經費結報 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計畫執行期間,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 九、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處核准;計畫因故無 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 繳回。如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 用者,本處得予糾正、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限期繳回該補 助款項。
  • 十、審查通過之補助計畫,應於核准計畫內註明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單位其申請案及執行計畫內容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 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申請單位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一、經費督導及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處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對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 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處得 減少或收回補助款。申請單位之執行計畫成效,列為下年度申請補 助之審核參考,考核情形不佳者,本處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下 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 十二、本申請須知所需之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辦理,公告申請期間屆滿後 ,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 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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