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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6745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特設 臺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 (二)教育學者專家。 (三)家長團體代表。 (四)婦女團體代表。 (五)兒童團體代表。 (六)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市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 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 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局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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