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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政字第10230051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法令研修之諮詢審議事項。 (四)本機關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本機關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諮詢審議事項。 (六)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事項。 (七)本機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 1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18人 至20人,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處長。 (二)本局所屬都市更新處處長。 (三)本局總工程司。 (四)本局主任秘書。 (五)本局專門委員。 (六)本局副總工程司。 (七)本局綜合企劃科科長。 (八)本局都市規劃科科長。 (九)本局都市設計科科長。 (十)本局都市測量科科長。 (十一)本局住宅企劃科科長。 (十二)本局住宅工程科科長。 (十三)本局住宅服務科科長。 (十四)本局建築管理科科長。 (十五)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六)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七)本局秘書室主任。 (十八)本局資訊室主任。 (十九)本局政風室主任。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並得就本局 相關廉政議題邀請相關單位進行專案報告。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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