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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2)北市工公字第1023241688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經確認私地樹木有危害公共安全 時,為服務市民,維護通行與居住安全,協助危害排除,特訂定本原 則。
  • 二、私地樹木:指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開放空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既成道路上之樹木。
  • 三、法源依據:私地樹木造成路面、人行道、排水溝等設施物有危害公共 安全時,應先責成所有權人處理,如因所有權人未能及時處理,本局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39 條規定辦理。
  • 四、本局各工程處權責分工: (一)公園處:負責樹木修剪、斷根、移植或設置阻根牆等事項。 (二)水利處:負責側溝開挖、排水系統等公共排水設施修復等事項。 (三)新工處:負責路面開挖、回填、整平及舖面復舊等事項。
  • 五、複合式危害公共安全:指樹木竄根或傾倒破壞人行道舖面、側溝損壞 、排水不通,有危及行人通行、居住安全之情形。
  • 六、處理原則: (一)於接獲本府 1999 話務中心通報、書面通知、議員會勘或民眾陳情 反映私地樹木危害時: 1.樹木竄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由公園處主辦,其他工程處協 辦。 2.衍生排水溝損壞、不通引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由水利處主辦, 其他工程處協辦。 3.危害公共安全事件處理需其他工程處配合施作時,主辦單位應召 集會勘確認危害情況,進場配合施作時程,主辦單位應事先通知 協辦單位,以利工進。 4.舖面回復,如原材料工廠已停產或新工處已無備料,新工處可不 依原材質復舊,否則由私地所有權人或管委會自行復原。 5.協助私地危害公共安全事宜所需處理經費,可動支年度相關工程 預算辦理。 (二)為避免發生侵權之法律情事,主辦單位於排除危害事件施作前以取 得私地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書面同意為原則,如無法與所有權人或管 委會取得聯繫時,迫於緊急排除公共安全之需,得會同當地里長會 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三)主辦、協辦單位應將施作前、中、後一切處理過程,包括受理通報 時間、書面通知或民眾陳情反映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 事件狀況敘述,會勘紀錄、施作前、中、後照片等資料詳實錄案成 卷,以利備查或爭端事件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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