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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北市體政字第105316869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廉政會報(下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本局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 局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兼任,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之。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 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局相關單位提出業務報告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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