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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經體育處處長奉核下達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體育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置臺北市體育處廉 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定訂此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兼任;委員由研究員、秘 書及各科室主管等人兼任之;另視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列席指導。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 3月及 9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延聘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出(列 )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處政風業務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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