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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商字第10634927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06年1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商業處補助商業團體辦理獎勵表揚活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要點)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活絡本市產業經濟,促進本市產業發展, 提升本市公司、行號商業信譽與從業人員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如下: (一)公開辦理活絡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選拔本市優良公司、行號或從業人員,於本市公開辦理相關獎勵表 揚活動。
  •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並以設籍於本市 者為限,或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准立案並與提振 本市產業相關之社會團體。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要點於活動辦理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案二案以上者 ,原則上至多補助一案。 (二)同一申請案件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確 實函經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備查。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六)辦理活動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並應於公告之活動辦理期限截止 前辦理完畢。 (七)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 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八)申請人於核定受補助資格後進行後續簽約作業。
  •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及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活動辦理時間、 補助內容或主題規範、補助經費額度、自籌款比例、績效指標、審 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本處每年度公告之。 (二)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處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業務費, 不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行政管理費用(水、電、電話 費等)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項目(紙杯、包裝水等)等用途,並依 照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三)受補助人執行所提計畫,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於各該年 度公告之。 申請應備文件及書面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當年度補助: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人資料表(如附件二,請填寫有效之聯絡方式,本處將以此 聯絡方式通知補件、核准等事宜,並檢附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 本。) 3.補助申請說明書(如附件三,並應檢附電子檔光碟片),內容包 括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活動辦理單位及計畫聯絡人。 (4)執行期間及實施地點。 (5)計畫內容(包括商業/產業現況分析、活動內容規劃、執行人 力配置及店家/會員參與說明),如計畫包含設攤設置,並應 檢附參與設攤店家中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證明及經主管 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6)經費分配及支出項目(全部經費支用內容,包括項目、費用、 經費來源及所佔比例等)。 (7)預期效益(應包括活動創造之質化與量化效益及評估方式說明 )。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 5.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應繳 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 主。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 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組織名稱)申請 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案」,以下列方式寄送,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申請日期以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 七、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 者,始進行複審。 (二)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1.審查小組之任務為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 事項後解散。 2.本處於初審通過後籌組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遴選產生,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 處理審查事宜。 3.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 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 以上人員任之。 4.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 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三)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 八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合格申請案依委員平均評分排定補 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小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依本處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 前項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至遲於 通過補助核定後二十一日內進行簽約作業。並由申請人依第九點規定 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 八、審查基準: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至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 九、撥款及核銷: 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 (如附件五)、原始憑證(包含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詳列補助 款、自籌款及其他款項之支出用途,分攤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並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等。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 審核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逾期未請款或依前二款檢附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有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不予撥款。 (四)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 十、投保事宜 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實 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 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保險期間:自實體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應評 估實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七)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範投 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八)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受 補助人負擔。 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 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人自行負擔。如有保險事 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十一、計畫變更申請: 受補助人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確有變更之需求 或因故無法執行(如工作項目之增加或刪減、活動日期及地點之變 更等),需於契約文件所載各活動執行日期一週前告知並檢送變更 資料予本處核備,另於整體活動辦理完成前五個工作天,函送完整 計畫變更資料辦理變更。 前項計畫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 行時,不在此限。
  • 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往後 年度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 助人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案件一年至五年: 1.同一申請案件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 補助人已接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或有其它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6.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偽造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7.未依本要點提送成果報告。 8.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9.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10.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備查 。 11.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3.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 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4.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5.未依時限如期如實完成簽約作業,或已獲補助審核通過拒不簽 約、未經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16.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二款第十四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 差,指活動辦理績效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非可歸 責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所提績效百分之七十為標準, 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百分之零點一金額。
  • 十三、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 補助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處涉訟或應對第 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有 關如律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受補助人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 得之成果資料,應填具授權同意書授權本處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 無償使用(如附件四)。 受補助人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處享有本點權 利。
  •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 處年度預算額度為限。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 餘者,本處得以備取遞補或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 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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