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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價字第10231491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表揚推動不動產估價學術、技術、 法規或其他有關不動產估價事宜之研究或襄助研究、辦理,具有重大 貢獻之不動產估價師,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參選人須符合下列基本資 格: (一)領有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且於受理期間屆滿前於本市開業連 續滿二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 (二)無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相關規定,且未曾受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懲 戒處分者。惟經受懲戒處分後逾四年者,不在此限。 (三)未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者。 (四)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者。
  • 三、參選人製作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專業品質及公正客觀程度須達到一定 水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評選為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 (一)對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法令或實務研提改進意見,確具成效者。 (二)對不動產估價技術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協助政府辦理地價基準地、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 利之查估、審查、評議、審定或評價等著有貢獻者。 (四)本府地政局執行業務檢查,經查核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結果優良者。 (五)其他特殊事蹟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 四、參選人應經由下列單位或人員之推薦參加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評選 : (一)政府機關。 (二)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 價師公會。 (三)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 (四)各大專院校地政相關系所。 (五)其他與不動產估價師執業有關之機關團體。 (六)經本市二位以上曾獲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聯名推薦者,以一人為原則 。 第一項各單位推薦名額以不超過五人為限。
  • 五、各單位推薦參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相關具體證明資料: (一)臺北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個人自傳(格式如附表二) (三)參選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三)。 (四)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表四)。
  • 六、推薦單位應於本府地政局規定期間內將第五點相關資料掛號郵寄或逕 送本府地政局,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參選人檢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規定者,由本府地政局於初選前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七、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局就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 基本資格審查,並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 地政局網站公告五天,公告期間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其不符合 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局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 一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地政局邀 請與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依下列評分內容分別評分後予 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參選人之序 位作為評審成績: (1)參選資料占百分之五十。 (2)參選人闡述個人事蹟及估價理念占百分之二十。 (3)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三十。 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聲請迴避。
  • 八、獎勵與表揚方式 (一)評審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以獎勵前三分之 一排名,不超過二人為原則,並得經由評選委員之決議從缺。 (二)前項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含)以上相同者,擇獲得評審委員 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類推之。 (三)由本府地政局將評審結果簽報市長核定,於市政會議或其他重要活 動場合公開表揚,各頒贈獎狀一幀及獎座一座;並公告於本府地政 局網站。
  • 九、受獎人於受獎後如經檢舉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且經查證屬 實者,本府地政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及獎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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